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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党校(高级研修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2020-10-21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623


第一条  规范部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部门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和《华东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华师办〔2019〕7号),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负责人签名章。

第三条  部门印章和业务专用印章的刻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刻制签名章一枚,由部门自行联系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并指定专人在专门办公场所保管。

第五条  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场所。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场所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督用印。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定期清洗,确保用印后字迹清晰。

第七条  印章因遗失、磨损、样式改变、机构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或报废,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八条 部门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

(二)与校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对接工作的公函、介绍信、审核鉴定材料等;

(三)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四)印发给学校其他单位的通知、公告、材料等;

(五)申请使用校级印章的《用印证明》;

(六)以部门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

(七)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协议、合同等;

(八)部门人员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个人申报材料等;

(九)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印章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十)经学校授权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部门名义办理,应由负责人签署的业务文件、材料等;

(二)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负责人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三)其他经负责人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条 使用印章的程序:

(一)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用印,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以部门名义报送、印发的材料等用印,必须经业务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协议、合同等用印,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流程,经书面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部门人员个人申报材料等用印,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五)以部门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用印,用印单位必须附上颁发名单,由用印单位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指定专人承办,统一用印;

(六)公开发布的招聘简章、填表说明或正式来函中明确要求学校组织部门核准的学生材料等用印,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对材料先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级党组织印章后,送党委组织部用印;

(七)其他各类文件和材料用印,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流程审批后,提供或查询相关审批材料后方可用印;

(八)特殊情况下用印,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迅速补办用印手续。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签名章的使用须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情形,印章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填写用印登记表(见附件),留存用印材料和相关审批材料副本。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二)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三)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证书、聘书、纸张等;

(四)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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