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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华师委〔2018〕84号
2018-12-24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6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增强全校干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三条  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落实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做好干部在平时工作和大事难事中担当表现的日常记录,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大力使用在学校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四条  修订发布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理、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大胆选拔使用经过急难险重任务培养考验的干部,形成各尽其职、各履其责、各展其长的生动局面。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五条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中层干部的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性锻炼,引导干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纪律规矩。加强中层干部的管理能力建设,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组织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突出培训精准化和实效性。拓展校内外面向中层干部的培训渠道,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校外开展专项技能的学习培训考察,健全基本知识体系,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增强专业能力、专业素养。大力教育引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

第六条  加强锻炼培养。坚持把实践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根本路径,大力推进干部校内外挂职锻炼,让干部在实践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修订出台挂职锻炼工作实施办法,保障挂职干部的待遇,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  推进交流轮岗。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加大轮岗力度,着力增强干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加强重点关键岗位干部的交流。加大校部机关与院系单位之间干部交流力度。加大优秀年轻干部交流力度。选派干部参加校内外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对口支援等工作,促使干部在不同岗位、不同环节经受锻炼,提高能力。管理型的后备干部四年中参与校内外挂职(含交流)时间累计应达到一个月。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改进干部考核制度体系,丰富干部考核内容,既要考察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又要注重大事要事难事中的表现。突出考方向、考重点、考平时、考结果、考长远,突出政治考核、实绩考核、作风考核,突出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九条  改进考核评价方式方法。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突出分类差异化考核,区分党务干部、行政干部等不同类型,党务干部的考核侧重党建工作成效和服务中心工作的情况,行政干部的考核侧重提高管理成效、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情况。制定“双肩挑”干部、专职管理干部的分类考核办法。“双肩挑”干部是指在校内教学科研实体单位同时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中层干部,其考核结果主要依据所负责的管理工作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管理工作业绩,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修订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改进年度考核。探索立体化考核模式,试行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教学、科研、学生等条线干部的考核方式。将干部个人考核与单位整体考核绩效挂钩。

第十条  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全面反馈、严格奖惩、综合运用,将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发挥好“指挥棒”作用。对主动作为、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并注重重点培养;对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后3%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谈话,谈话后一年度考核仍无明显改进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第五章 能上能下

第十一条  完善处级干部职级与职员职级并行机制。聘任制干部不匹配职员职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院系行政岗位任职的干部,不匹配职员职级;因个人健康、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或组织需要离开岗位的管理型干部,经党委研究决定,可以继续保留相应的职员职级和与职员职级相应的岗位待遇。探索建立更为开放的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及待遇匹配制度,使管理人员能够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工作,通过自身努力和良好表现逐级晋升,为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提供保证,为干部能上能下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动态调整机制。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鞭策干部担当干事。对工作不在状态、作风不严不实、庸政懒政怠政、不能胜任现职的干部,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因为违反纪律、滥用权力而造成本单位或部门工作严重损失的干部,尤其对其中明知故犯、一意孤行者,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和纪律措施;根据巡察结果、信访调查情况和日常表现进行动态调整。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不好、经不起考验、造成不良影响或有重大失误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容错纠错

第十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指导,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纠错:

(一)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要求中,尤其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失误错误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错误的;

(三)在推动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跟进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错误的;

(四)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矛盾隐患,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各种障碍性因素和症结,出现失误错误的;

(六)其他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

(二)符合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精神;

(三)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

(四)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决策或向上级请示报告;

(五)没有为个人或者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十六条  容错纠错工作的认定和实施主体为校党委、纪委(监察处)、组织部。谁问责、谁核实。

(一)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或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提出容错申请。

(二)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提出容错纠错建议,经集体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

(三)容错纠错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不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对免除相关责任的,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减轻相关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纠错机制。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建立预警机制、风险清单,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亮黄牌”“敲警钟”,早发现、早纠正。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已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坚持举一反三、查漏补缺,查找解决类似问题。

第十八条  完善保护机制。建立举报线索综合研判机制,建立澄清、保护等制度,落实函询回复采信制度。对经查核,受到诬告陷害诽谤和恶意炒作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造谣诽谤行为,打击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对作出容错决定的,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作负面评价,不受影响;对给予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影响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政治问题、廉洁问题、擅自越权问题坚决不容,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违纪违法不在容错之列,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七章 关心关爱

第二十条  构建干部荣誉体系。组织开展担当作为型干部评选,让担当作为的干部有荣誉、有认同。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评选表彰一批作风过硬、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宣传。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认真落实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等制度,努力在全校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定期谈心减压鼓劲。校领导和各级党组织要有计划地与干部谈心谈话,每年至少谈话1次。与工作主动、表现突出的干部进行褒奖性谈话,肯定成绩、鼓舞干劲;与工作中压力较大、萎靡不振的干部进行激励性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在全体干部中形成激先策后、鼓舞干劲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二条  切实减轻工作负担。部署任务、检查考核,要认真研究落实条件,不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借助互联网、办公软件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办公信息化水平,让信息多跑路,让干部少跑腿。

第二十三条  保障干部薪酬待遇。保证干部正常福利和合法权益。完善双肩挑干部的薪酬待遇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双肩挑”中层干部学术休假办法。对任职期间取得较好业绩、群众认可度较高的“双肩挑”中层干部,可依照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学术休假和一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弥补在任职期间由于党政工作繁重对业务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保障干部带薪休假。每年暑假、寒假期间,各有两周不安排中层干部到校工作任务。各单位党政主要干部应带头休假并做好本单位干部休假的督促落实工作,做到应休尽休,保证干部得到必要的身心调整。

第二十六条  保障干部定期体检。每年组织干部到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建立干部健康档案,系统记录干部定期体检、住院治疗等信息,掌握干部身体健康的动态变化,为采取针对性预防治疗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开展心理健康援助。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干部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有针对性地为干部疏导解压。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测评、心理咨询服务、减压放松体验等活动,普及科学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干部心理调控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扶助慰问制度。各单位要在干部生病住院、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时及时走访慰问,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生活困难干部的关爱救助工作,努力解决干部后顾之忧,传递组织温暖关爱。

第二十九条  丰富干部文化生活。院系级党组织和各级工会要定期组织干部开展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文化生活,促进干部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人员。校内各单位自行任命或聘任的干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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