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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专职组织员选任与管理办法

华师委〔2020〕26号
2020-12-14           组织部         浏览次数 67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认真贯彻全国和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配齐建强基层党务工作队伍,规范专职组织员队伍的选任、培养和管理,根据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专职组织员在各级党委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党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实现学部(院、系、书院)全覆盖配备的基础上,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讲政治、敢担当、业务精、作风好的专职组织员队伍,进而完善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真正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向基层延伸、往细处落实,使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院系级党组织的专职组织员。学校党委组织员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选任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部(院、系、书院)党委(党总支)应设置专职组织员岗位,由学校统一定岗定编。

第五条  原则上,党员人数6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院系级党组织设置1个专职组织员岗位;党员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可根据情况增设专职组织员岗位;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院系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研究设置方案。

第六条  专职组织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3年。

第七条  专职组织员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指导党支部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二)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指导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要求、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协助组织好党员集中教育和培训,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做好党员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协助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协助做好党内监督有关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党员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开展党内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做好基层组织建设相关工作。协助院系级党组织落实好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推动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协助做好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的组织工作,起草有关计划、总结、通知、制度等文本,管理好相关工作文档和资料;协助落实基层党组织设置及按期换届有关要求,指导党支部做好支部委员会的调整和增补;开展党建研究,总结和推广优秀经验,梳理和分析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供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信息的维护。

(四)协助做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协助院系级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协助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理论宣讲、理论研究等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文化建设、网络舆情管理;协助报送与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动态信息和新闻宣传稿件。

(五)做好学校党委和院系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任规程

第八条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的人员担任专职组织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

(二)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规党纪,具有2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含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表达、调查研究、教育引导能力;

(五)工作作风优良,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严于律己;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专职组织员按照如下程序选任:

(一)设岗单位制定选任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二)选任方案审批通过后,设岗单位组织初步考察和选拔,产生拟推荐人选,经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将推荐人选报送党委组织部。如以校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应严格遵循学校人员招聘的相关程序。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面试,人事处、党委宣传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设岗单位代表共同参与。

(四)党委组织部将通过面试的建议人选反馈给设岗单位,由设岗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人员录用程序。

(五)学校党委正式发文任命。

第十条  专职组织员的任期起止时间与聘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校内人员转岗担任专职组织员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培养、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组织员培训纳入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原则上,专职组织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校级培训,每3年参加1次市级层面培训。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开展专职组织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着重提高专职组织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专职组织员实行学校和院系级党组织双重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院系级党组织做好组织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专职组织员的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院系级党组织要全力支持、主动关心专职组织员工作,原则上坚持专职专岗、专责专用,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其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院系级党组织班子要统筹好党建和思政工作力量,就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班子成员、支部书记、专职组织员、辅导员等的工作协同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将专职组织员作为学校党的工作的重要后备力量来培养。鼓励专职组织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非院系级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专职组织员应列席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并可以参与与其职责相关的议题讨论。要将优秀的专职组织员着力培养为院系级党组织的组织委员。通过抽调专职组织员参与党建工作检查、校内巡察等专项工作,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锻炼能力、拓展视野。在评优评奖过程中,注重推荐和表彰优秀的专职组织员。

第十四条  专职组织员实行职员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双线晋升”,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专职组织员工作满3年,且表现优秀者(年度考核等级至少有1次“优秀”,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申请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学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专职组织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参与马克思主义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专职组织员例会制度。例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通过例会部署近期工作、开展日常培训、增进业务交流、沟通有关情况,增强专职组织员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十七条  实行专职组织员述职评议制度。党委组织部于每年年中举办述职评议会,专职组织员就个人学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并接受测评。评议结果反馈给院系级党组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八条  专职组织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院系级党组织负责。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组织员的任期考核由党委组织部和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任期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则不应继续担任专职组织员。

不断优化专职组织员的考核评价方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难以胜任专职组织员岗位工作或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聘用。

第十九条  专职组织员因故需提前结束任期的,经院系级党组织批准同意后签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审批。

原则上,专职组织员首个任期结束前不得申请转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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