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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

华师委〔2020〕34号
2021-01-08           组织部         浏览次数 3929


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单位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级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院系级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系级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院系级单位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非党组织决定的本单位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院系级单位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院系级单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负责人、纪委书记或纪检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本单位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根据议题需要,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院系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各单位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专职组织员(或党组织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会议纪要须发送会议应出席人员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应告知的相关人员。

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于会后及时收回。会议记录、纪要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会议记录、纪要及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人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院系级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九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议、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通报,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结合校内巡察或专项检查等工作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规则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有院系级党组织的学部、院(系、所)、书院。设有院系级党组织的其他类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625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华师委201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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