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干部工作  相关文件  学校文件

华东师范大学聘任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华师委〔2021〕11号
2021-03-23           组织部         浏览次数 21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规范聘任制领导人员的管理,形成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和《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选任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领导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以校长聘任的方式,在校内部分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中层领导人员岗位所选聘的干部。聘任制领导人员不对应干部职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聘任制方式:

(一)担任虚体学术管理机构行政领导人员的;

(二)担任个别专业性较强的管理服务部门行政领导人员的;

(三)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

(四)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五)年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获批延聘的;

(六)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选聘聘任制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力推进学校建设和内涵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选聘聘任制领导人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聘工作的酝酿讨论,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聘任制领导人员的聘任、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聘和任职

第五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治能力、组织能力、文化素养、专业知识以及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的选聘工作,一般参照《选任工作办法》规定的选拔任用程序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必要时,可以采取署名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通过听取意见等进行考察。

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另做选聘方案的,按照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七条 对决定聘任的领导人员,如为首次聘任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是否进行任职公示。进行公示的,其公示有关事宜参照《选任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决定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谈话制度,由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任前谈话。

第九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以“华师聘”文号印发聘任通知,确定聘任关系,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实行聘期制。

(一)一个聘期一般为四年。如为所在领导班子届中聘任的,其聘期与所在领导班子的任期保持一致。

(二)聘任通知中写明聘期的,按照通知规定的聘期执行。

(三)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继续聘任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实行聘任制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和选聘工作回避制度,具体参照《选任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其聘期目标,根据所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本人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三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在聘期内与相同或相近类型委任制、选任制中层领导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和待遇。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制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享有参与学习培训、参加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的权利。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聘任制领导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任用为委任制或选任制领导人员,并明确对应的职级。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应参加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各类学习活动和民主生活会,听取意见、改进作风、增进团结、推动工作。

第十八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兼职管理、请假管理、出国(境)管理等,按照学校对中层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的考核,以聘期目标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具体按照学校对中层领导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的结果作为奖惩、岗位调整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解聘、辞职

第二十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解聘的;

(三)不适宜担任所聘职务应当解聘的;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到期且不再被学校续聘的;

(五)提出辞职并经学校批准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或连续出国(境)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的。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聘任制领导人员可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须向学校党委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所聘职务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离任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接受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办法,聘任人事关系不在本校或已退休的人员为名誉院长(主任),不纳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个别聘任制领导人员也可不纳入学校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