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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

华师委组〔2021〕31号
2021-04-21           组织部         浏览次数 993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含已经注销或过期但仍含有有效签证的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应定期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中层领导人员登记备案信息。中层领导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时,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或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变更手续。

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聘任制中层领导人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不列入学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所持因私证件不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其因私出国(境)的审批仍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在宣布任职后10日内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集中管理。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申办、补换发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同意函,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到证件10日内,应主动交学校集中管理,并填写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表,书面报告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需因私出国(境)的,应履行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可在出国(境)前10日内向党委组织部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回国(境)后或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在10日内将所持证件交还学校,并填写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表,书面报告新发生因私出国(境)情况。

需要办理签证或签注等手续的,可提前申请领用,使用证件完毕后,距离出国(境)时间超过10日以上,须将所持证件交还学校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以教学科研人员身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确因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的,应提前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履行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报批手续。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不按时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二)不如实报告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的;

(三)拒不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四)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五)其他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使用和登记,设立专门的保险柜进行保管,做好日常管理台账;每月定期核查,建立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经常性督促检查机制,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分管校领导、院系级党组织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应认真履行对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审批职责,加强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托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将因私出国(境)证件检查情况作为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先奖优、选拔任用、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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