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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华师委组〔2022〕99号
2023-01-03           组织部         浏览次数 38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持续推进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单位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提任、交流、免职、辞职、降职等原因离开现任领导岗位时,应按本办法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离任的领导人员称为移交人,接任岗位工作的称为接交人。

第三条  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事项、经济责任事项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一)管理责任事项

1.本单位的各项规划、制度、决议、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以及本人经手的其他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等。

2.本人承担的主要岗位职责,当年度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负责落实的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情况;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

3.本单位及本人所办理的重要事务的进展程度及重要事务的办理程序。任期内未完成重要经济事项的说明,包括重要经济合同、往来款项清理、“三重一大”事项、基建维修工程及人财物决策事项等。

4.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5.本单位人事情况。领导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等情况。

(二)经济责任事项

1.本单位各项各类经费(资金)情况。

2.本单位固定资产清单。

3.本单位与各类经济活动相关的负责人、经费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等的名单。

4.本人在任职期间由单位配给使用的办公设备、物品、图书等。

5.各类对外培训、办班(服务)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四条  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移交人认真梳理交接内容,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工作交接登记表》(以下简称《交接登记表》),整理好与《交接登记表》内容相符合的材料、账册、清单、设备等。

(二)接交人对移交人提供的交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经核实无异议后,由双方共同商定具体交接时间。接交人与移交人可就交接内容向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装备处、审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上述职能部门可视情况参与监交。关于财务、资产等的交接,还须提前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三)交接手续在移交所在单位举行。移交人就交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经接交人认可后,办理交接手续。接交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移交人应进行答疑。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接交人须分别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

(四)《交接登记表》一式四份。交接手续完成后,《交接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交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存档,作为党委组织部对干部进行监督、考察、任用和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

(五)工作交接一般应在学校宣布任免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报请党委组织部批准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做好干部交接过程中的信息更新、管理系统权限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工作交接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交接内容和交接程序参照第三条、第四条执行。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交接登记表》一式三份,《交接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党委组织部存档。

第六条  工作交接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移交人应对移交前的各项经济活动及移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接交人应对已接交的相关经济活动及资料档案等负责。

(二)移交人应如实向接交人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移交人有意隐瞒实际情况,不如实反映实际问题,对交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接交人有权拒绝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有关部门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三)接交人须负责继续办理移交人移交的未办结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移交人要在交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帮助接交人尽快适应新的岗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工作交接管理办法(试行)》(华师委组〔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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