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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2013-04-16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7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上级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的重要形式。我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由校党委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按照分工配合的原则组织进行。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负责实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由各院系党组织以院系党校为平台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第三条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由各单位党组织推荐,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确定。培训班教学计划由党委组织部和党校共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形势教育等,使学员深刻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准确把握党员标准,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五条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重点是:结合党章学习,开展党的知识教育;结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开展党的理论教育;结合党的光辉历程和建设成就开展党史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现阶段重大方针政策及国际国内重大时事,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师生思想实际及校园内外流行的对青年教师有较大影响的观点和思潮,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一般每年举办一期。每期培训班的教学活动应将专题讲授、辅导、讨论、自学、参观考察等形式结合起来合理安排,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辅导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七条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要加强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培训期满,应对学员进行知识测试,并根据考勤情况、作业情况作出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学校党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章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第八条  院系党校要定期举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负责对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党委组织部、学工部、研工部应进行工作督促和检查,学校党校对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院系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使学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掌握党的历史功绩和历史经验,了解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增强思想政治素质,提高理论水平,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条  院系党校应以《华东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入党动机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教育等方面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院系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形式可采用专题讲授、录像(视频)报告、讨论交流及自学等形式,并适当安排社会实践或参观等其他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院系党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至二期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培训班教学活动安排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辅导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院系党校举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应提前制订教学计划,并于开班一周前报学校党校,学校党校应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建议,教学计划经审核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和党校按规定拨付讲课补助费。

第十四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期满,院系党校应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综合知识测试、讨论发言、学习小结及考勤等方面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确定后院系党校应将结业学员名单及时报学校党校备案,学校党校根据考核名单统一核发结业证书(证书由学校党校和学员所在院系党组织联署)。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核不及格,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1) 违反培训班纪律者;

(2) 不按照要求参加培训班考试或提交作业者;

(3) 在培训班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及各单位书面通报批评或受到其他各种纪律处分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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