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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机关职能部门议事规则(试行)

华师委〔2020〕17号
2020-09-25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职能部门的议事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上级相关法规文件和《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对部门工作负责,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机关职能部门议事决策采取部(处、室、院)务会议的形式,应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其他相关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工作的相关举措,研究决定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以及与部门内部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各方面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涉及本部门的议决事项;

(三)讨论研究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以及向学校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研究本部门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讨论研究本部门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讨论研究并提出本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建议;

(七)讨论研究本部门人员聘用、调动、晋升、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等事宜;

(八)听取本部门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需要本部门研究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在确定议事决策范围的基础上,要根据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列入本部门“三重一大”讨论决策范围的事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事关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方案、制度的制定;

(二)对学校党的建设或办学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三)本部门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从本部门人员中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等事项;

(五)本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六)本部门人员聘用、调动、晋升、考核、奖惩、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规程

第七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一般应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经部门正职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部门正职召集并主持,正职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副职代为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成员一般应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班子成员的部门党支部书记。领导班子成员不足3人的,可以根据部门实际确定部(处、室、院)务会议参会范围,一般应相对固定。

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党支部纪检委员应列席所在部门的部(处、室、院)务会议。

第九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部门正职确定。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条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本部门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听取部门党支部委员会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部门正职或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二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负责汇报,实行一事一议。无特殊情况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未到会的会议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部门正职应当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由部(处、室、院)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在讨论决策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时,会议成员应逐一表态,如有需要,也可以进行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六条  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沟通后再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一)批准或通过;

(二)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发布或提交学校;

(三)暂不形成决议,要求相关班子成员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四)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如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部(处、室、院)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部门正职与相关班子成员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部(处、室、院)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做好存档工作。会议纪要由与会成员审签,并由部门正职签发。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部门正职批准同意。联合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可以通过查阅会议纪要等方式了解非所在部门的部(处、室、院)务会议召开情况。

第四章  议事决策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具体分管的班子成员或部门正职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门正职或部(处、室、院)务会议汇报。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部(处、室、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部门成员应当及时执行;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部门正职或部(处、室、院)务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不设院系级党组织的机关职能部门。不设院系级党组织的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结合部门实际,制订议事决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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