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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通知

2012-11-29                   浏览次数 67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开展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通知》(沪委组[2009]发字79号)要求,基层党组织必须建立每年至少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和加强党的建设情况的制度,接受党员评议,并将党员的评议作为评价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着重围绕“基层组织建设年”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党内基层民主开展情况、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联系群众情况、党费收缴和上级党组织下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重要问题等,向党员报告工作。

2、关于党员评议。党员要根据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的工作事项逐一认真开展评议。同时要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严格组织生活方面的教育和监督。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否带头做到“五个带头”,是否组织基层党组织创建“五个好”、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年”支部建设,是否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否按时交纳党费等,作为重要的评议内容。

3、有关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同时要注重对评议结果的充分运用,把评议作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避免流于形式。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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