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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通知

2010-12-06                   浏览次数 193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开展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通知》(沪委组[2009]发字79号)要求,基层党组织必须建立每年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加强党的建设的情况制度,接受党员评议,并将党员的评议作为评价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的要求,现将本年度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的内容。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党内基层民主开展情况、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联系群众情况、党费收缴和下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重要问题等,向党员报告工作。

2、关于党员评议。党员要根据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的工作事项逐一认真开展评议。尤其要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否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否按时交纳党费等,作为重要的评议内容(具体评议事项附后)。

3、有关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同时要注重对评议结果的运用,把评议作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避免流于形式。请各单位在20111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布置落实情况;对评议结果运用的具体措施或初步设想;目前基层在实施这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建议或意见)及相关统计表格报送至党委组织部,电子版发送至zzb@admin.ecnnu.edu.cn

 

 

附:党员对党组织评议事项.doc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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