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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特邀党建组织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华师委组〔2019〕43号
2019-09-30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3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建组织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特邀党建组织员是根据党建工作需要,由学部(院、系、书院)党委(党总支)聘请担负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离退休老党员。为进一步充实学生党建工作队伍,充分发挥特邀党建组织员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目标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学生党建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为提升学生党建工作水平和学生党员发展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选聘条件是:

(一)中共党员;

(二)政治素养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三)熟悉了解学生,具备从事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政工作的综合素养;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岁。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根据院系级党组织的工作需要和自身身体条件,可以在以下方面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

(一)协助院系级党组织进行党的思想建设,参加并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根据院系级党组织需要和安排,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党课教育。

(二)协助院系级党组织指导分工联系的学生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对党支部每学期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三)协助院系级党组织了解、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对于同学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困惑,给予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四)协助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审查、培养和发展新党员等方面的工作。与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五)协助党支部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检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六)把握新时期党建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了解反映学生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五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由院系级党组织推荐,各院系级党组织根据离退休老同志的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具体条件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聘任意见,党委组织部在征求关工委、离退休党工委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聘任人选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院系级党组织可以聘任其他单位的老同志作为特邀党建组织员,书院和院系可以对同一位特邀党建组织员进行双聘。各院系级党组织也可以充分扩大选聘视野,从机关离退休同志中聘请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合适人选担任特邀党建组织员。

第七条  原则上1个院系级党组织聘任1名特邀党建组织员,学部、书院可以聘任2-3名特邀党建组织员。

第八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因健康等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提前结束聘期。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统筹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并与学生工作党工委、关工委共同开展工作指导,离退休党工委共同参与,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具体落实。聘任单位的院系级党组织书记为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织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级党组织应为特邀党建组织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院系级党组织应于每学年初与特邀党建组织员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并于每学年末和聘期结束前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为特邀党建组织员提供必要培训,订阅党内刊物、学习资料,并提供通讯费补贴;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会议,探讨研究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积极选树和宣传特邀党建组织员中的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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