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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

华师委〔2020〕33号
2021-01-08           组织部         浏览次数 3759


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院系级党组织班子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系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所在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本单位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院系级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非党组织决定的本单位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的出席成员为院系级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院系级党组织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不是委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应列席会议。讨论决策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时,不是委员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支部数量较多的单位,可结合实际邀请部分党支部书记代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书记还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外,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九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的院系级党组织委员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该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干部工作等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院系级党组织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投票表决一般采用记名方式,涉及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方式。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三条  凡属应当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决策的,相关人员可向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汇报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院系级党组织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编发范围为所有院系级党组织委员,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应告知的相关人员。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于会后及时收回。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落实议题事项的责任人,同时明确执行和汇报的时限。对于会议决定,院系级党组织委员均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系级党组织汇报。院系级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九条  对于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将结合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校内巡察等工作检查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情况,对违反本规则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设置在学部、院(系、所)、书院的院系级党组织,在其他类型单位设置的院系级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级党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625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华师委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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