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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校管科研平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华师〔2020〕27号
2022-02-28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72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科学研究,推动、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管科研平台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管科研平台机构是由学校发起成立并直接管理,承接国家、地方重大战略需求任务或校级重点研究任务,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的跨学科科研机构。校管科研平台机构(以下简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学校重点建设的跨学科研究机构等。

第三条 平台的设立和建设坚持抢抓机遇、快速对接、资源集聚、务实高效”原则。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平台,学校依据其建设目标任务及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资源配置,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给予平台发展空间和增长动力。

第四条 平台管理采用目标管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原则,学校定期开展周期性建设评估,适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评估结果对平台进行动态调控。

纳入平台的各类国家级研究基地的管理、考核和评估等工作,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

已纳入平台的学校重点建设的跨学科研究机构保持目前的运行管理模式,周期性评估后,根据发展需要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处、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为平台的主管部门,协调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部、人事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平台宏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承担平台管理相应职责。

科技处、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组织平台的建设论证;

(三)遴选平台学术负责人,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

(四)指导平台的日常运行,组织考核评估;

(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平台建设的条件保障。

学校办公室负责平台组织机构信息维护更新等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平台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设置,人员选拔和考核等工作;发展规划部负责参与平台的规划论证、学科建设、监测评估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平台所需人员及编制的核定,确需增加固定人员的平台,在平台人财物配置方案中予以说明,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平台的条件保障工作。

第七条 平台根据所开展研究和学科领域,原则上应明确依托相关实体教学科研机构(学部、院、系)开展建设工作,平台内固定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平台的实验设备、学生培养等工作纳入依托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章 设立程序和条件

第八条 平台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具体设立条件一事一议。主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

家充分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专题会审议。校长专题会同意设立的平台机构,由平台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依托建设单位根据校长专题会意见细化建设方案、建设目标和人财物等配置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自然科学领域主导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领域内具有较为突出的学科优势,能够精准对接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领导和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力量开展跨学科联合攻关和全链条自主创新,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解决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

(二)拥有多位具有高水平学术造诣和管理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和团队负责人,多个具有一定规模且成员相对稳定的核心研究团队,具备开展国家及上海市重大重点项目研究的能力;

(三)制定明确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具备开展科研合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办公场所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申请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主导的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具有正高职称,为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二)研究团队跨学科组建,具有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在相关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成果积累,具备开展重大重点项目的能力;

(三)研究方向应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或者国家、上海重大战略需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中长期研究计划明确;

(四)制定明确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按照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开展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作为平台的管理者,负责平台的全面工作。平台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协同依托建设

单位拟定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后聘任,不纳入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平台可设置分管行政事务的副职,纳入学校中层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应根据建设方案和人财物配置方案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向财务处提出预算申请。财务处根据平台建设方案会同平台主管部门审核预算和下拨年度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平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全面把握学术前沿,提升平台的科学研究和学术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平台应依照开放、竞争、交流、合作等原则,充分开放运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实质性和战略性的科研合作,构建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高地。

第十六条 平台固定成员党员人数在 3 人以上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支部,组织关系隶属依托建设单位党组织。党员人数若超过 30 人,可成立多个党支部;党员人数若低于 3 人,可与业务相近机构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十七条 平台应重视和加强内部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等有关保密、安全的相关规定。建设运行中如有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保密文件要求执行。平台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平台需进行机构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建设单位或负责人变更的,应经平台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平台主管部门按照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的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与平台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条 平台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平台年度工作进行考查,并依据年度考查结果,提出下一阶段建设改进的指导性建议。

第二十一条 平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结合目标责任书对平台实施周期性评估,评估周期根据目标责任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周期性评估结果,对平台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平台,纳入下一轮建设,学校根据建设成效和发展需要确定平台性质和进一步建设方案和目标。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平台,根据评估意见整改一年,再次参加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撤销,学校对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而撤销的平台,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周期内,若平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查;

(二)无故不参加周期性评估;

(三)成员间缺乏实质性科研合作,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没有与机构科研方向一致的课题、项目或成果支撑;

(四)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建设;

(七)因特殊原因自行提出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需撤销的平台,由主管部门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被审批撤销的机构,其相关印章处理、文件保存、剩余资产交接等应严格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平台内固定人员终止聘用,按照聘用合同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1  1 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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