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
华师委组〔20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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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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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三条 纪实对象为拟提任处级职务的中层领导人员。 第四条 纪实工作应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条 纪实内容主要有: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主体,动议时间,动议内容(包括提出动议的理由,对选任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的建议,意向人选的提出及研究确定的工作方案等)。 通过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人选的,还需纪实具体方式、测试测评情况、成绩和排名等。 (二)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得票排名等情况。 (三)考察环节,主要纪实何时通过何种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人事档案查核情况,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同考察对象面谈情况,以及考察期间的群众举报情况等。 (四)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前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人选酝酿的意见,党委常委会参会人员及任职表决情况。 (五)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情况、任前谈话情况和任职时间等。 存在按照规定需要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或征求意见的情况时,需记录相关报告和批复、意见等情况。 (六)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须纪实相关过程和结果: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中层领导人员任用事项时有意见不一致情况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中层领导人员的;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有信访举报的;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有需要说明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七)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了解到的下列情况也要采取适当方式记录在案: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存在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存在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其他搞用人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 纪实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干部监督室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纪实资料是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应由总纪实人员、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副部长和组织部部长审核签字,连同考察任免文书档案材料以及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形成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纪实专卷。 第八条 参与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纪实人员提供各种应当纪实的真实情况和信息。纪实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对在纪实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泄漏纪实内容的,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九条 初次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参照第五条纪实提名过程。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25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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