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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华师委组〔2021〕50号
2021-06-16           组织部         浏览次数 97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学校从财政资金中下拨给院系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本办法所称党的活动,是指各级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建工作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须做到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每年1月份以党员队伍的结构和规模为主要依据,向各院系级党组织下拨党建工作经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年度分配预算,财务处负责经费预算下拨。院系级党组织书记为党建工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院系级党组织可以向所辖党组织下拨党建工作经费,也可以采取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但要给缺乏经费的党支部更多的经费支持,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让党员能够感受得到。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计划。当年下拨的党建工作经费应在当年使用。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年度计划外的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涉及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的,应通过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支出项目一般包括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劳务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交通费指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和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二)伙食费包括培训伙食费、加班伙食费和活动伙食费。加班伙食费是指加班开展党建工作等所发生的必要用餐费用,活动伙食费是指在开展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住房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五)劳务费主要包括师资费和其他劳务费。

师资费是指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费用。授课类型主要包括党课以及符合党员学习工作需要的知识技能课,但要以党课为主,知识技能课不宜过多。

其他劳务费是指因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需要,而涉及的评审、论证、稿约、摄制等方面费用。

(六)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支出应执行下列标准:

(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关于培训费、国内差旅费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开展党的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做到安全、经济。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伙食费,培训伙食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关于培训费有关规定执行;加班伙食费标准为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活动伙食费标准为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且须参照上级和学校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加班伙食费的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党建工作经费总额的10%以内。

(三)劳务费中的师资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其他劳务费,参照《校内预算中校内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明细预算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党建工作经费总额的40%以内。

发给校内人员劳务费,应严格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中层领导人员津贴补贴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华东师范大学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并通过学校的酬金申报系统办理。

(四)场地费,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一般应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

各级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应至少提前1个月就拟开展的党的活动的方案、参加人员名单、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院系级党组织所辖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活动由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审批;院系级党组织集中组织的到常驻地以外的活动应签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严禁以下情况发生:

(一)借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二)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的活动;

(三)在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增加未列入计划的无关项目;

(四)在外出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脱离集体私自行动;

(五)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七)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用党建工作经费进行支付,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报销党建工作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有关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通报党建工作经费的开支,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级党组织使用党建工作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将对相关党组织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57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华师委组〔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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