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 管理办法 |
华师委组〔202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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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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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现职中层领导人员。 第三条 出国(境)管理主要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种情形。因公出国(境)主要指出访目的为洽谈合作、友好访问、参加会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访学及执行其他公务等“因公”范畴,使用学校经费或国家经费等“因公”经费的出访行为。因私出国(境)指非公务原因出国(境)的相关情形,主要包括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外事和财务纪律。 第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要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因私出国(境)直接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和备案。正式出行前,还须在“华东师范大学领导人员外出请示报告系统”中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应根据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作限量规定。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申请出国(境)应避免下列情况发生,确因工作需要难以避免的,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一)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 (二)一年内因公出国(境)超过两次的(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三)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的。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出国(境)前,要事先做好安排,确保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一年以上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后;退休的,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提前至少45天办理因公出国(境)报批手续。审批程序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人员随同校领导或跨单位跨部门的非学术交流性质出访,须由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会商确定组团名单、经费出处,不得由单一部门擅自决定;届时,由牵头单位或部门就具体出访事项按因公出国(境)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一般应提前半年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出国(境)意向。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证件的,本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中层领导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签报党委组织部,说明申请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以及需要学校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情况;同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和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 (二)中层正职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联系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中层副职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或部门正职提出审批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对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申请时间段及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审核意见; (四)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等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五)申请经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备案,并通知中层领导人员办理申领或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故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第五章 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聘任制中层领导人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不列入学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所持因私证件不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其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回国(境)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因私出国(境)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回国(境)后10日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学术出访中的特殊情况除外);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出国(境)证件。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应递交书面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违反《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或出国(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二)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四)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六)因私出国(境),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七)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中层领导人员,不得以党员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和党组织,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返回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发生及时报告范围内有关国(境)外个人有关事项,应按规定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托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将出国(境)情况作为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 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和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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