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党建工作  相关文件  学校文件

华东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2021年修订)

华师委〔2021〕37 号
2021-09-03           组织部         浏览次数 47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高校基层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群众的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党建工作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建议控制在30人以下,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级单位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等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学生社区等设置党支部,注重在本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学习工作地点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经院系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院系级党组织报学校党委审批。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院系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由院系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院系级及以上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院系级党组织设立临时党支部应提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史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

(五)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融入城市基层党建整体格局,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公益、奉献社会,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教职工党支部要积极团结凝聚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学生党支部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党。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九)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类别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把推动讲政治要求贯穿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全过程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关心了解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回应教师重大关切,防止各类错误思想文化侵蚀,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表率,引领带动师生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生党支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增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力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六有大学生”的表率。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等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在引领优良学风、班风、校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管理服务部门党支部,着重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为本单位完成任务、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供有力支撑。引导党员亮身份亮承诺、比业绩比奉献,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服务人才成长,努力成为“充满激情、富于创造、勇于担当”的表率,为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四)学校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五)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既体现从严要求、又以适当方式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学习工作场所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应每月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一般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每次保证半天时间。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主题党日时间不得随意占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开展的,应及时补上。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要运用主题教育网站和“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创建网上党员教育交流平台,确保外出工作学习的党员能正常接受教育。

第十七条 院系级党组织应按照“全覆盖、固定化、求实效”的要求,建立主题党日和组织生活观摩交流常态化机制,党支部书记每学期应至少观摩1次非所在支部主题党日或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于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明确专人负责支部工作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党员名单、议题、主持人、发言或讲课要点等。记录应原汁原味反映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坚决防止突击补记录的情况发生。鼓励采用电子记录,提高记录的规范性和便捷性。支部工作记录应由党支部书记审签。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实体教学科研机构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经院系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于3个月内补选到位。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组织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协助做好支部工作和活动记录,落实支部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党员先进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有关统计、收缴党费、组织关系转接、支部换届改选等工作。

宣传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报道支部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

纪检委员主要负责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纪执行情况。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教学科研单位全面实施“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党支部书记从教学科研骨干党员中选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本科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中选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骨干教师、优秀研究生中选任。

管理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 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突出政治建设,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工作的首位;坚持双向提升,把符合条件的学术带头人培养选拔为教师党支部书记,把有条件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培养成为学术带头人;注重分类指导,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把握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不同特点,遵循规律、分类施策、分层培养、整体推进。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校级以上集中轮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结合科研合作、扶贫攻坚、部门挂职、校内巡察等工作,积极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搭建实践锻炼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 通过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三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院系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将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院系级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的开展。院系级党组织会议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上级党组织书记与党支部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

校党委常委、院系级党组织委员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三条 在干事平台、发展空间、工作条件、待遇保障等方面支持党支部班子建设。建立健全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制度,保证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与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党支部班子成员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入工作量,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选拔任用干部,把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经历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定期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院系级党组织专兼职组织员,应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党委组织部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工作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标准为各院系级党组织配套党建工作经费,为党支部书记配套工作津贴,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院系级党组织向党支部下拨党费,要有一定比例,可以采取定期下拨或专项下拨等方式。要给缺乏经费的党支部更多的经费支持,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让党员能够感受得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1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华师委〔2019〕2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