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党建工作  相关文件  学校文件

华东师范大学党内荣誉表彰实施办法

华师委〔2021〕20号
2021-09-03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2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全校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院系级党组织按照《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做好上级设立的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推荐工作。本校党组织设立的党内荣誉表彰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以精神激励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表 彰

第四条 学校党委、院系级党委可以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设立其他表彰项目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华东师范大学”称谓;院系级党委设立的表彰项目,一般冠以单位称谓。

第六条 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一线的党员。

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高党务工作专业水平,积极探索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立德树人、推动发展、深化改革、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特别是在奋力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聚力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重大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党组织。

第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八条 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学校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院系级党委集中表彰,一般不超过学校党委的表彰频次。

第九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学校党委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数量,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并与上级沟通后确定;院系级党组织表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校党委表彰数量。

第十条 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标准和条件,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同时征求纪检、信访等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集中表彰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共产党员、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由党委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学校党委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二条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表彰大会一般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周年活动举行。

第三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受到表彰的个人和党组织,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党内表彰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发放的奖励金不得超过上级党组织的奖励额度,对受到表彰的党组织不发放奖励金。奖励金从本级党组织的留存党费中列支。

党组织一般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进行慰问。

第十四条 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牌等式样、制作,应当体现节俭、美观、大方,规格不得超过上级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牌等规格。

第十五条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十六条 应当经常了解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示范引领、表率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