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实施办法 |
华师委组〔202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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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组织部 浏览次数: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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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华东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有效的原则,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考准考实试用期表现。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试用期满的中层领导人员。考核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院系级党组织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试用期内的政治表现,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对照岗位职责,考核对象认真总结试用期内履职情况,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出今后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撰写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二)述职述廉与民主测评。在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考核对象作述职述廉报告,并接受民主测评。教职工规模超过100人的,可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代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一般应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学术骨干代表、教职工代表等。 (三)个别访谈。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部分代表的意见,形成考核材料。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可扩大范围进一步听取意见。 (四)确定考核结果。综合民主测评和谈话情况,以及了解核实的各方面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三个等次。 胜任:民主测评中同意正式任职的超过三分之二,且总体评价为优秀和称职的合计超过三分之二,经综合分析,认定为胜任的。或者,民主测评中同意正式任职的未达到三分之二或总体评价为优秀和称职的合计未达到三分之二,经了解核实不存在问题,综合分析认定为胜任的。 基本胜任:民主测评中不同意正式任职的达到三分之一,或总体评价为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合计达到三分之一,经了解核实存在问题较小,综合分析认定为不影响使用的。 不胜任:民主测评中不同意正式任职的达到三分之一,或总体评价为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合计达到三分之一,经了解核实确实存在较大问题,综合分析认定为影响使用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印发正式任职通知。考核结果为基本胜任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或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考核结果为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不再保留试任职务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 考核结果、民主测评结果以及相关意见,由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向考核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九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由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对其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在试用期满一个月内完成,也可根据工作实际,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或班子换届等工作结合进行,最晚不应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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