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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领导人员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华师委组〔2020〕58号
2020-09-22           组织部         浏览次数 10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始终坚持开放办学,服务社会需要,鼓励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加强国内外合作同时坚定不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强化领导人员日常管理和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为健全和落实领导人员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应模范遵守学校教职工请假等规定,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即领导人员离开工作所在地上海市,应按规定按程序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外出。

第三条  领导人员外出按照分层分类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领导人员外出,应事先在“华东师范大学领导人员外出请示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履行请示报告程序,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或阅知,党委组织部进行备案。

校级领导人员的外出请示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外出请示由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协管校领导和本单位其他正职阅知;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外出请示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其他正职阅知。

第五条  领导人员在系统中履行相关程序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外出应提前3日在系统中履行请示报告程序,经审批备案后方可出行。若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批的,应立即通过其他方式请示报告,事后补办程序。请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等。外出时间段涉及工作日的,还应同时报告外出期间工作安排。

(二)出国(境)审批程序仍按原方式进行,因审批时间距离出行时间较久,正式出行前须在系统中向相关领导再次报备。

(三)若外出连续超过30日(含30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出行。

(四)同一单位领导人员外出应统筹安排,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难以避免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含工作安排、临时负责人等),由党委组织部提交联系或分管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出行;如涉及出国(境),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出行。

(五)领导人员外出期间应确保通讯畅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六)领导人员外出后应按期返回,并在系统中及时销假,如实准确地报告出行情况。如需延期或变更行程的,须在系统中再次请示报告并获得批准,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延期或变更行程。

(七)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服从国家、所在地和学校的统一安排,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因公外出

第六条  因公外出主要分为以下两类情形,相关要求如下:

(一)国内因公出差,即根据工作需要离开上海市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赴国内其他地区参加工作领域(含教学、科研)内的会议活动、学习培训,开展招生宣传、合作联系、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工作。

领导人员国内因公出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有关要求,在系统中履行请示程序。

(二)国(境)外因公出访,主要是指因公临时出国(境),即出访时限在180天以内,出访目的为洽谈合作、友好访问、参加会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访学及执行其他公务等“因公”范畴,使用学校经费或国家经费等“因公”经费的出访行为。

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批同意后,正式出行前须在系统中履行报告手续,返回后及时销假并如实报告出行情况,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七条  领导人员应强化岗位意识和工作职责,不参加与本职工作和研究领域无关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安排无实际工作需要的出访出差;学校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工作开展期间,尽量不安排外出。

第四章  因私外出

第八条 因私外出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形,相关要求如下:

(一)因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相关假等外出。

此类请假审批程序应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统一将领导人员请假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涉及外出,领导人员须同时在系统中履行报告程序。

(二)国内旅游、探亲、访友等。

此类外出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有关要求,在系统中履行请示程序。

(三)出国(境)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现职和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教育部审批;离退休校级领导人员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报党委组织部审批;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签报党委组织部,副职领导人员由党委组织部审批,正职领导人员由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现职领导人员正式出行前须在系统中履行报告手续,返回后及时销假并如实报告出行情况。

领导人员回国(境)后10日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领导人员因私外出,原则上应安排在非工作日(病假、婚假、丧假、生育相关假除外),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因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领导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外出,应先向所在单位提交事假申请,报人事处备案或审批同意后,在系统中履行报告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正常进行,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及其他福利待遇调整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延长在外时间、更改行程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的;

(三)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未妥善安排好外出期间工作的;

(五)外出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副职领导人员外出的规范管理和严格把关。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定期通报。因管理监督不善、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托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共同监督管理,将领导人员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年度考核、巡察整改、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由学校选派至校外挂职借调的领导人员按照接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聘任制领导人员按照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的规定》(华师委组〔20169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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