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处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以及廉洁从政状况,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促进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实职岗位的全体处级干部,部分聘任干部。
二、考核原则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全面、历史、辩证评价干部,注重干部的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
三、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处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干部的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
1、德。主要包括政治态度、理想信念、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原则、道德品质等。
2、能。主要包括工作思路、政策水平、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推动落实等。
3、勤。主要包括精神状态、努力程度和工作投入状况等。
4、绩。主要包括工作成效、破解难题、完成年度任务、注重制度建设和长远发展等。
5、廉。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考核程序
1、成立处级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对照考核标准和岗位职责,被考核对象认真总结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各项任务情况,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出今后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撰写书面述职述廉报告,并将报告的电子版提交党委组织部。
3、民主测评
(1)本单位教职工测评。由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总人数少于5人的单位,可选择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其他单位的部分教职工与本单位教职工一起参与测评。
(2)相关单位人员测评。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岗位性质、工作职责和职级等方面的差异,分类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测评。
(3)领导测评。
正职被考核对象:由全体校领导进行测评。
副职被考核对象:由分管条线的校领导和分工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本单位正职领导进行测评。
(4)干部民主测评成绩由本单位教职工测评、相关单位人员测评和领导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机关、直属单位干部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30%,相关单位人员测评占40%(其中,机关党工委委员测评占20%,其他人员测评占20%),领导测评占30%;院系干部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40%,相关单位人员测评占30%,领导测评占30%。
4、确定考核结果。根据民主测评得分情况,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等第及标准
考核结果根据民主测评得分情况和干部全年的实际工作表现,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入围标准为:
优秀:在同级干部中得分排序位列前15%的人员。(考核结果的优秀率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干部总数的10%。)
不称职:民主测评总分低,且在本年度内有重大失职的人员。
称职:未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年度考核结果、民主测评结果以及相关意见,由党委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向考核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2、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任用、奖惩、晋升、培训等挂钩。
七、特殊情况的说明
1、任现职未满三个月的干部,按原岗位职务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2、在校外挂职的干部,不参加民主测评,考核等第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挂职单位的意见,并结合该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
3、不在实职岗位的处级干部参加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
4、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的聘任干部(实体院系负责人除外),不参加处级干部年度考核。
八、组织领导
1、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2、考核中如发现处级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及时提交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九、其他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组织实施,次年初结束,与单位年度考评一并进行。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处级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童世骏 陈 群
副组长:曹文泽 杨昌利
成 员:程 静、王庆华、斯 阳、方 平、施国跃、刘 婕
二、考核内容及目标分解
方面 | 内容 | 分值 |
德 | 政治态度、理想信念、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原则、道德品质 | 20 |
能 | 工作思路、政策水平、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推动落实 | 20 |
勤 | 精神状态、努力程度、工作投入状况 | 20 |
绩 | 工作成效、破解难题、完成年度任务、注重制度建设和长远发展 | 20 |
廉 |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 20 |
三、相关单位人员测评的人员界定
被测评对象 | 参加测评部门与人员 |
实体院系正职 | 党委(党总支)书记 | 机关党群部门正职、人事处长 |
院长(系主任) | 机关行政部门正职、组织部长 |
实体院系副职 | 党委(党总支)副书记 | 学工部、研工部、团委、学发联等部门和单位实职岗位处级干部 |
副院长(副系主任) | 与被测评对象分管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机关和院系干部 |
机关正职 | 党群部门负责人 | 机关党工委委员,各实体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监察处长、审计处长;对组织部长的测评,还包括各实体院系院长(系主任) |
行政部门负责人 | 机关党工委委员,各实体院系院长(系主任),纪委负责人。对人事处长的测评,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 |
机关副职 | | 机关党工委委员、部分机关党支部书记、与被测评对象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机关和院系负责人 |
直属单位正副职 | | 参照机关被测评对象执行,具体参与测评人员范围另定 |
校工会、妇委会 | 部分院系及机关负责人、部分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校工会委员、妇委委员等 |
校团委书记 | 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各院系团委书记 |
产业党工委、资产经营公司 | 另定 |
二附中 | 另定 |